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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详情

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意见发布

作者:
来源:
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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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了能源费用托管的概念,强调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入社会资本开展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既落实了过紧日子要求,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又引入了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节能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能够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场主体,助力有序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意见》提出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强调因地制宜,指出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录、能耗超过基准值、能效未达到标准等情形的公共机构优先采用,不搞“一刀切”,确保精准有效。针对集中办公或有牵头管理单位的公共机构,明确利用集中打包形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还要求新建、改造建筑时,在设计方案阶段统筹考虑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从源头上把控。

《意见》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坚持实践导向,在总结提炼部分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规定了前期评估、组织采购、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项目调整、后期评估、资产管理和费用结算,确保全流程、易操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难点堵点,明确了采购方式、服务期限、费用结算等要求,打通政策堵点,挖掘有效需求,确保出实策、求实效。

《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做好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了落实要求。下一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开展政策解读、示范案例征集等宣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意见》举措落地落实,扎实推进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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