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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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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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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含铜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阳极铜符合行业标准(YS/T1083),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其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三)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旋浮铜熔炼、合成炉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等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无组织烟气排放管控水平。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等先进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配备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要求。

(四)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应强化含铜二次资源的预处理,最大限度进行除杂、分类。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倾动式精炼炉、富氧顶吹炉、富氧底吹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根据原料状况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须使用预热空气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禁止使用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建立铜冶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三、能源消耗

(六)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七)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矿产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八)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九)铜冶炼企业应具备生产废水回用系统,含重金属废水及其他外排废水须达标排放,排水量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要求。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铜冶炼企业应加大对铜冶炼渣的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有效提高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过程中有利用价值的余热应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合理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冶炼烟气洗涤污酸、砷烟尘等的资源化利用。

(十)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8%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16吨以下,铜冶炼生产工艺的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硫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

(十一)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二)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三)铜冶炼企业须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十四)铜冶炼企业须完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设施,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特别排放地区的企业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铜冶炼企业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五)鼓励大型骨干铜冶炼企业自建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利用铜熔炼系统及与其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处理电子废物和其他含铜及稀贵金属的固体废物。

(十六)铜冶炼企业的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

(十七)铜冶炼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十八)铜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九)铜冶炼企业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十)铜冶炼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铜冶炼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二)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铜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三)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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