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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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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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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7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令”)正式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同时废止。

  “44号令”已实施一月有余,新旧办法交替,都有哪些新变化?在此期间,大家又有哪些疑问呢?小编这就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节能审查新变化

  新办法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全部放给地方。对比两份文件,从体例上、内容上,“44号令”与“6号令”相比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放”和“管”两个方面,特别是“放”方面: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本级节能审查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大幅缩减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和范围。“44号令”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1000吨标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发布负面清单,对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对“管”而言,“44号令”针对此前缺少验收,监管不足的问题,进行了闭合设计,设立了验收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放”与“管”的结合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次能评制度改革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的工作重心也随之进行了调整,由原本耗费大量精力的项目审批转为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加强对地方能评工作的指导,同时还将对地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撤销审查意见、对项目业主进行通报批评、针对地方能评工作进行情况通报,通报一些做得不好的省份,以及对巡查和抽查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和项目,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进行公开曝光。

  针对新形势下地方能评工作,各地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抓紧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做好过渡期的相关衔接工作。在此提醒需要申请节能审查意见的申请人根据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三、近期常见问题及解答

  Q1:在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还是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要件。

  A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令”),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取得即可;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高于1000吨标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大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仍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Q2:节能审查权下放到地方后,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获得了项目代码的,在地方办理节能审查时是否还需要登陆地方平台重新申请项目代码。

  A2:项目代码是项目的唯一编码。申请人获得项目代码后,国家平台与地方平台可通过该代码进行业务联动,因此申请人凭此项目代码可在地方办理节能审查事项,无需重新申请项目代码。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项目代码无法实现关联的情况,可直接拨打平台管理处010-68505183,及时排查系统问题。

  Q3:拟申请报送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如何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A3: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令”),2017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全部放给地方,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本级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建设单位可向其中一个省份提请节能审查,该省份在征求其他省份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Q4:在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能耗属于“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范围内,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吗?

  A4: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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