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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详情

公开征集《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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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于2010年7月制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宁政发〔2010〕119号)。根据有关要求,我中心对该政策措施开展后评估工作,现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原文见附件。

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8日17:00

收件电子邮箱:ncpcsjj@163.com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宁政发〔2010〕119号)

 

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201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10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的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引导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做出特色,打造品牌。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切实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鼓励技术研发、产品研制、设计安装、金融服务等单位之间加强联合,打造一批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服务有特色的节能服务产业链,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鼓励从事节能产品和设备生产、销售的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销售自己的产品。鼓励有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经验的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南京市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搭建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自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影响力,实现节能服务行业的繁荣,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协调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困难,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服务程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高质量服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作为推进我市节能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显著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市经信委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凡是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政府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改造,而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二、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共享,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分成比例分享。

(五)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六)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对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七)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种子资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三、完善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

(八)市经信委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将符合备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社会公告并推荐,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不守信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取消其备案资格。

(九)市经信委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估,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承担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十)市经信委牵头认定节能检测、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双方在方案论证、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结果评定等过程中提供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服务。

(十一)市经信委负责将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提高其在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评价中的分值。

(十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项目目录,对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实行认定制度,未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办法由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三)经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税收优惠备案。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应提请认定部门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五)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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