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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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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三峡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做好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突破

  (一)各单位要按照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要求,组织推动和加快突破一批能源领域瓶颈制约性的重大技术装备,要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合作,强化研发与应用的衔接。我局将组织能源企业、装备制造企业、有关研发机构加强对接,加快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要做好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组织申报工作。我们将依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能源研发中心、评定中心等设施和平台,按照《意见》要求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做好首台套产品目录发布以及示范效果评价等。

  (三)我局将结合能源发展规划和有关项目建设,设立示范项目,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能源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承担示范任务和主动申报示范项目。

  (四)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二、综合施策支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一)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能源项目优先纳入相关规划并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或审批。首台套研制、示范应用情况等按照《意见》要求纳入特殊事项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投标按照《意见》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开展,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以保障示范任务落实。

  (三)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能源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在设立示范项目时明确并享有燃料供应、发电并网、运行调度等方面的适当优惠政策。

  (四)建立能源领域首台(套)容错机制。对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综合考虑非人为责任、认知不足等因素,减轻或豁免相关企业及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安全、运行考核等责任。

  (五)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除享受《意见》明确的知识产权、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外,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细化支持政策。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张彦文010-68505550,贺涛010-68505468

  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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